当前,正值旅游旺季。不少出游者认为租车自由行既能摆脱跟团游和公交交通的限制,又能减少购买、保养等持有车辆的成本,是一个非常理想的选择。
当前汽车租赁存在哪些现象可能会侵害承租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一些租车企业报价模糊不清,营销宣传过程中先以低价信息吸引消费者关注、下单,等到消费者取车时,又给出了新的价格解释和更高的收费标准,欺骗、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这种时候,有很大一部分人会产生一种比较典型的心理反应,就是“来都来了,就这么几天时间,再找其他租车的地方还要浪费半天的时间,就这样吧。”从而向一些不诚信的租车企业妥协。
二是,在租车合同里事先拟定好的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条款,并坚持说这些条款都是合理的,不能变更。一旦签订以后出现纠纷,会让消费者比较被动。
三是,取车的时候验车不仔细,导致还车的时候租车企业主张一些车辆损坏是由消费者造成的,这种时候消费者一般都不太容易举证证明车辆损坏与自己无关。
四是,租车企业为车辆购买保险的险种不全,保额不高,一旦出现事故,保险不能覆盖全部损失的时候,给消费者带来额外负担。
作为消费者,怎么才能更好地在租车的时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第一,不要只是贪图价格便宜而选择一些小公司或者管理不规范的公司。要选择正规的租车平台或者公司,这些企业一般会有比较成熟的经营管理模式,在拟定合同的时候也不会写入特别不公平的条款,车辆保险的险种一般都比较全面,保额都比较大。也会对车辆进行定期维修检测,使车辆保持良好的状况。同时,在用车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他们的处理措施也会比较规范、透明和高效。有的租车企业在车辆出现事故以后,还会派专人处理,并及时提供替代的车辆以保证不影响消费者的行程。让人更加放心。
第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对各项收费、还车验收、事故和纠纷处理等重要条款要认真阅读,不懂或不明确的地方就问清楚,问的过程中也可以录音,这样一旦出现工作人员口述和书面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情况,可以认为是工作人员代表公司对合同条款作出了变更,更好地维护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并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具有事先采用合理的方式提示和告知的义务。消费者可以主张,企业没有尽到这些相关义务,从而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三、用车之前要自己先进行验车,即使你不是老司机,没有很专业的汽车维修保养方面的知识也不要紧,至少对车辆的外观漆面等等做一下检查,可以通过手机录像的方式,收集保存验车时候的企业周围场景、工作人员及车辆外观、内饰方面的情况。再短距离试驾,多进行几次刹车、倒车,大灯和左右手边的转向灯、双闪灯、雨刮器等也需要测试一下,以防遇到夜晚或者下雨天等其他不利情况的时候在这些小的方面出现问题。
第四,如果与租车企业可能发生纠纷时,第一要及时用手机录音录像的方式收集和固定证据,通话或者对话要录音;第二,如果纠纷比较复杂,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租车企业也存在不好行为表现的苗头时,要避免和当地人爆发比较激烈的冲突。及时寻求合法救济途径。